超八成涉案款项大于10万元 民间借贷如何护好“钱袋子”?
2024-04-10 【 字体:大 中 小 】
12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审查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从北京高院2019年以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来看,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标的占比高,高息现象普遍,其中,涉案款项数额大于100000元人民币的约占83.99%。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径,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但借贷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新情况逐渐浮现,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在客观上放大,老百姓如何才能在民间借贷中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大额标的占比高
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2019年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2422件,占同期民事再审审查收案数的7.09%。
从案件情况看,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标的占比高,高息现象普遍。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涉案款项数额小于等于100000元人民币的约占16.01%,大于100000元人民币的约占83.99%,市高院再审审查的案件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息的案件占比从2019年的约六成上升至2023年的约九成,大额商业投资性质的借款协议中,在利息之外另约定罚息的比例呈增长态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定利息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高额利率约定比较普遍,借贷行为多以盈利为目的。中小微企业、普通市场主体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融资成本较高。
从民间借贷的借款主体构成来看,2019年以来市高级法院受理的2422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案件中,涉及自然人主体之间借款的案件有1789件,占比73.86%,涉及一方或双方为法人主体之间借款的案件699件,占比26.14%。
同时,相关案件中,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借款用途不再以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支出为主,约八成的自然人间借贷用于商业投资、资金周转、开发经营等发展经营性支出。值得注意的是,据孙玲玲介绍,随着民间借贷行为从传统型向经营型的转变,民间借贷关系往往与投资理财关系、买卖关系、典当关系等民商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
风险隐患不断放大
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并以其高效、灵活、便利及低门槛、高收益的特点在经济市场中日渐活跃,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径,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领域不断出现借贷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新情况,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孙玲玲表示。
据孙玲玲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申请和裁定再审法律依据分布集中。约七成的再审审查案件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中的一项或多项申请再审。2019年以来,北京高院裁定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共计110件。其中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中,涉及证据提交的80件次,其中符合第(一)项的31件,占比28.18%;符合第(二)项的49件,占比44.55%;符合第(六)项的27件,占比24.54%。
“从数据分析中可见,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当事人多以第(一)项、第(二)项这两项与证据相关的事由申请再审,这与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比较薄弱直接相关。”孙玲玲表示,在具体民间借贷行为发生过程中缺乏固定、留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在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当事人不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借条、借据,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等,因此,双方容易对款项性质、是否实际出借及出借或还款的具体金额产生争议。
此外,随着经营性借贷的发展,不少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居住情况、资信水平等信息的获取及信息真实性的审查意识欠缺,导致在发生纠纷后无法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和通信地址。相关案件中司法专邮未妥投比率高,存在缺席审判引发事实不清的风险。
合同无效情形频现
除证据留存问题外,还有多种问题影响着金融秩序的稳定,“转贷”与“职业放贷”涵盖其中。
关于“转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杨艳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在某一案件中,张某通过信用卡“消费贷”“信用贷”等方式分别获取多家银行贷款8万元,年化利息7%-8%不等。为获取利息收益,张某陆续将8万元转借给杨某用于杨某的公司经营,杨某承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杨艳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故法院仅判决杨某返还张某资金8万元,对张某要求支付高额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此外,在“职业放贷”方面,孙玲玲指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未依法取得金融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职业放贷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之实,规避国家监管。其行为客观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关于“职业放贷”,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杨艳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按照2019年11月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提高三大防范意识
扰乱金融秩序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被法律认可,但客观上放大的风险隐患不可忽视,老百姓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如何才能护好“钱袋子”?
孙玲玲提示,一方面,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核实对方基本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企业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纠纷风险情况;对于高回报、高收益的投资宣传和高额、低息的借贷宣传要谨慎甄别,提高警惕;一旦不慎陷入套路陷阱,要第一时间报警,寻求法律救济。”孙玲玲表示。
另一方面,要注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理约定借款利息。孙玲玲表示,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避免发生纠纷,无论是否为熟人之间借款,发生借贷行为时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形成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若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尽可能通过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降低纠纷风险。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可以在法律保护上限内明确约定利息,即利息以及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借贷款项尽量通过转账汇款的形式交付,借款到期后及时进行催要。孙玲玲提到,民间借贷款项的交付方式以转账汇款为主,仍有部分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出借人在交付款项时,尽量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交付,形成交付痕迹,降低纠纷风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受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出借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避免超期后因借款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丧失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要求还本付息的权利。此外,在进行民间借贷及诉讼行为的过程中要恪守诚信底线,维护良好的借贷和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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